關於以人民團體名義承購獎勵投資興建國宅相關疑義
內政部80.10.4台內營字第八三○五六七一號函
按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承購者之資格應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為限,前經本部81.5.14台內營字第八一七六九一三號函示在案,本案以人民團體(公、私法人)名義承購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核與上開函示不符。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依據國民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約;至其承購人仍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但不限於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
內政部80.10.4台內營字第八三○五六七一號函
按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承購者之資格應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為限,前經本部81.5.14台內營字第八一七六九一三號函示在案,本案以人民團體(公、私法人)名義承購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核與上開函示不符。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依據國民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約;至其承購人仍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但不限於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