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顧問工程公司承辦○○大樓之機電工程設計、分析、規劃等業務,需申請顧問服務費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9.02.台內營字第101130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1.08.12.台央外字第(伍)17553號函。
二、按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此為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但書,建築師法第19條但書所明定。本案○○大樓為六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機電工程即為專業工程之一,自應由國內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承辦,以資適法。
三、檢還來函附件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