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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議放寬精神復建機構,其使用建築物相關設施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1.30.台內營字第0930081670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署92年12月15日衛署醫中字第0920015604號函。

二、按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管理及獎勵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精神復健機構之服務對象,為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需復健治療之精神疾病患者,慢性精神病患者既屬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範之障礙類別之一,精神復健機構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範之社會福利機構,且上開辦法所附「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表」參、二已明定精神復健機構應設置便於障礙(行動不便)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