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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審查重建計畫執行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10.07.08營署更字第110112768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5月25日新北城更字第1104656042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法第40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有關建築線指定,依建築法第48條及本部66年1月24日台內營字第699516號函示,現有道路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者,主管建築機關仍應指定該公告道路(都市計畫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復按本條例第7條規定,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是有關建築線之指定及基地設計建築物高度受限等節,請貴府逕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