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8.04.台內營字第8984246號
說明:
一、復貴局89年5月23日北市工建字第8931286200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汽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之建築物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該條各款規定之道路及場所。至該條文第一款「自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轉彎處起點,……起五公尺以內」規定,係指上開建築物鄰近分割該街廓之道路交叉口者,交叉口如有截角,汽車出入口不得設於自截角線起五公尺以內,交叉口無截角者,汽車出入口不得設於自交叉點起五公尺以內。卷查本案之汽車出入口臨接道路盡頭,有別於該款所稱之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