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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107.08.10.營署建管字第107005464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7年7月25日柏字第1070725001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1條第1款、第262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實測地形圖上依左列平均坡度計算法得出之坡度值:(一)在地形圖區劃正方格坵塊,其每邊長不大於二十五公尺。......。」、「坡度陡峭者:所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有關坡度陡峭不得開發建築部分,係依第261條第1款規定之方格坵塊圖,計算該方格「平均坡度」,區劃成「若干均質區」,坵塊圖上之每一方格視為一「均質區」,以呈現建築基地範圍內之原始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