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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農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如其土地為共有,可憑全部共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建造執照,惟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持有部份耕地面積百分之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請查照。

內政部函 64.01.16.台內營字第616494號

說明:復 貴廳63.12.23.建四字第17290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