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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105年4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函就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所為之函示適法性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6.01.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089240號

說明:

一、依據貴所105年12月9日(105)律函字039號函辦理。

二、關於旨揭號令停止適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理由,本部105年4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函令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按102年7月1日本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內營字第1020800524號、農水保字第1021865656號令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該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知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上開條文修正說明理由係為「申請農舍建造執照後,有關法令未明文禁止分割,以致於常有農民於農舍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逕向地政單位申請分割為數比地號,致與原申請興建農舍之地號、條件不同,甚至造成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不符法令規定等情形。爰增列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解除套繪不得辦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