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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市西門徒步區各路口門樓、牌樓附設廣告布旗之主管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11.15.營署建管字第06716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0年10月23日府都三字第9016263200號函辦理。

二、有關道路上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之處理原則,本署前以90年11月2日(90)營署建管字第929147號函說明在案。又依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本案貴市西門徒步區之各路口,屬市區道路範疇者,其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為貴府,至授權管理之管理單位部分,係屬地方自治權責,宜請貴府依權責劃分規定協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