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97年7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適用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2.04.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580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102年3月6日全建師會(102)字第0159號函說明四辦理。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70條業已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另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第2點規定:「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97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至於97年7月1日以後陸續修正本規則第170條增列之既有公共建築物,增列該既有公共建築物之規定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不含102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仍得適用本原則改善其無障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