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專章第262條禁限建規定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1.10.21.營署建管字第111120301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8月31日中市都建字第1110188567號函。
二、據本部建築研究所110年5月21日建研安字第1100004804號函載:「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3款有關山坡地建築位於活動斷層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係本部於86年12月26日……發布實施。按該條文修正總說明略以:『……專案小組參酌本部建築研究所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及中華民國都市計畫學會所研究提出之『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標準之研究』及『坡地建築技術規則之研究』成果……,並經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藉以規範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認定標準……』……比較現行活動斷層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與本所當時參考各國規定所提『活動斷層通過之地區或在垂直於斷層線500公尺範圍內之地區應列為警戒區而『不得開發建築』』……,顯已充分考量山坡地基地開發之可行性及務實性……。」又查地質法第1條:「為健全地質調查制度,有效管理國土地質資料,建立國土環境變遷及土地資源管理之基本地質資訊,特制定本法。」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3款係對活動斷層通過之山坡地限制一定範圍不得開發建築以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地質法則是對國土地質進行調查以建立國土環境變遷及土地資源管理之基本地質資訊,二者目的不同,故貴局110年5月28日中市都建字第1100102729號函所提,依據地質法進行地質敏感區評估報告書經技師簽證尚可建築、安全無虞,而免受上開第262條第1項第3款限制1節,與該規定之訂定目的不符,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