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97年11月18日研商夾層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12.15.營署建管字第0972921948號
說明:依據本署97年11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19398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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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按「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7款所明定,又依本部85年9月14日(85)內營字第8584874號函釋:「....『梯廳』,係指各樓層昇降機口與樓梯梯級終端相互間或昇降機口、樓梯梯級終端至專有部份或避難層共同出入口間,供共同使用之等候、通行空間....」。本署94年9月21日營署建管字0942916845號函載會議紀錄決議:「....建築物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有出入口連通夾層或其他空間(如機電空間)者....如未於夾層或其他空間留設出入口連通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則該樓梯間、昇降機間及梯廳等無須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上開決議有關無須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及梯廳等,樓梯間係指樓梯梯級及與其等寬之平台深度範圍,至建築物之昇降機及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既未連通夾層或其他空間(如機電空間),不得於夾層開設出入口,致昇降機與樓梯梯級終端相互間或昇降機、樓梯梯級終端至專有部份間之空間不符昇降機間及梯廳之定義,無昇降機間及梯廳列為本署前揭會議紀錄決議後段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