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欲修繕之住宅登記原因為信託,且委託人為其父親(設籍於同一戶),是否符合規定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8.29營署宅字第1020055609號函
一、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3條第1項:「本法第10條第2項所稱自有一戶住宅,指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同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1目:「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四、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之住宅。」及第11條第2項略以:「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
二、上開規定未限制申請本補貼者欲修繕住宅之所有權取得原因為何方可申請本補貼,故若本案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為欲修繕住宅之所有權人,雖登記原因為信託、委託人為其父親(設籍於同一戶),若其符合上開規定,則得提出申請。惟該信託住宅是否可辦理貸款應視信託契約而定,另因貸款之資金來源係金融機構之自有資金,是否可核貸應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