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坡地範圍之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徵求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時間程序
內政部78.4.6台內營字第六八○一三四號函
一、本部77.6.29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附表二說明四規定,十公頃以上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前,應先徵求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復依本部77.8.23台內營字第六一五六三四號函示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同意事業計畫前,辦理徵求同意,據此,於上開部函送達生效之日前,經各地方政府或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包括審查完竣、辦理公告或發給許可者)之開發建築案件,自得逕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核發雜項執照。但仍應於申請土地變更編定前,徵得區域計畫原擬訂機關之同意。
二、至於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後新申請或尚在審查未發給開發許可者,各地方政府或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徵求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依法審定發給開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