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貴府函詢96年度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是否得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99.6.1營署宅字第0990034103號函
一、依據本署99年4月22日營署宅字第0990025055號函略以:「......9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未明定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提出申請,故貴府查核9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戶仍享有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者,若其目前仍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條件,則同意予以補貼。」(詳附件);另依據中央銀行所定「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 」(總額度:1,200億元)第12點:「本專案貸款不得搭配青年首購低利貸款、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及其他政策性貸款。」及「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總額度:1兆6,800億元)第9點:「本專案貸款可與政府其他政策性房貸(如國宅、勞工及公教住宅等貸款)搭配使用,惟不得搭配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及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
二、參酌上開函意旨及規定,96年度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若其目前仍符合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條件,雖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則同意予以補貼;惟享有1,200億元優惠房貸者,應不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