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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節緊急進口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08.20國署建管字第1141158085號函

一、復貴事務所114年3月23日有容字第1140323001號函。

二、按「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三、進口之寬度應在75公分以上,高度應在1.2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80公分範圍以內。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9條所明定,以鑲嵌玻璃之窗戶作為緊急進口者,應符合「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之規定,至於本案玻璃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