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地下室挖土工程之安全防護設施,可否越界施工,如發生越界糾紛時,可否請當事人逕循司法途徑解決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8.16.台內營字第093433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07.28.建四字第147026號函。
二、按建築物之施工應依核准施工說明書內容為之,其有鄰接其他建築物者,並應依建築法第69條規定,從事安全防護措施。如該防護措施工程需借用鄰地者,應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如發生越界糾紛時,由當事人依司法途徑解決。
三、檢還原附件。
內政部函 71.08.16.台內營字第093433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07.28.建四字第147026號函。
二、按建築物之施工應依核准施工說明書內容為之,其有鄰接其他建築物者,並應依建築法第69條規定,從事安全防護措施。如該防護措施工程需借用鄰地者,應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如發生越界糾紛時,由當事人依司法途徑解決。
三、檢還原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