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厚壓克力建材可否直接當作主要結構材料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11.27.營署建管字第0970066446號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10月28日000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規定:「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申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惟查壓克力建材尚未列於同規則建築構造編之構造種類及材料,是厚壓克力建材如擬作為主要結構材料使用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