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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其他與生產有關之空間得否依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辦理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9.4.29營署建管字第1091082768

說明:

一、復台端10946日申請書。

二、查本部919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6579號函釋(註一)「上開規定有關工廠部分,……有關倉庫如因使用上需配合輸送帶搬運物料或成品而無法區劃分隔,得視為前揭第1款所稱『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係依據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第1項條文「……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但供左列使用,無法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一、……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所為之釋示,該條文於92819日修正(自9311日施行),第1項但書移列第79條之1並將「工廠」修正為該條第1項第2款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嗣後,本署935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函(註二)釋示「上開規定所稱『C類之生產線部分』,係指C類建築物中除同編第270條第2款「廠房附屬空間」以外之作業廠房。」又99519日修正同編第270條第1款規定「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先予敘明。

三、是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1項已明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其第2款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應依本部營建署業935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函釋「係指C類建築物中除同編第270條第2款『廠房附屬空間』以外之作業廠房。」即現行同編第270條第1款「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至本部919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6579號函,因與修正後之法規不符,自9311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已不適用。

※註一:91.09.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6579號函已停止適用

※註二:93.05.27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函詳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