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已面臨二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可否免退縮二十公尺興建農舍,又林口特定區內農業區之建築管理,擬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與「林口特定區土地分區規則」兩種法規同時使用,並採取較嚴規定
內政部72.3.8台內營字第一四二八○六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農業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二十公尺,是以本案申請興建農舍,仍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又林口特定區計畫內農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林口特定區土地分區規則」中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其餘則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