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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基地深度不足卅公尺且大部分基地未面對卅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時,得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3.07.26.營署建字第52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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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本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超高條件設計規定,基地部分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並直接面對三十公尺以上道路,其平均深度之核算方式,前經本部68年1月16日台內營字第820669號函釋有案,仍應據以辦理。至該基地未面對三十公尺以上道路部分,自不得列入核算平均深度。

二、本案基地建築物高度之核算,應依上開規定認定;如合於超高設計時,基地其他部分,依同篇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為考慮建築物之整體設計及市容觀瞻,自仍得准予超高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