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中市政府函詢「石油製品零售業」及「其他石油製品、燃料零售業(機油、潤滑油)」兩使用項目,是否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目規定之礦油儲存、販賣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1.8.29營署都字第○九一○○五三九六六號函
案經函准經濟部以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一七二六九○號函復略以:「石油製品零售業」及「其他石油製品、燃料零售業(機油、潤滑油)」係指經營煤油、輕油、航空燃油、燃料油、機油、潤滑油之零售業務。復查該部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修正發布之「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其中礦油商業,係指經營各種燃料油、潤滑油買賣。準此,旨揭兩使用項目應可認定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目所訂之礦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