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公司起造新竹市香山區香中段66地號等6筆工廠新建工程案,其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得否採行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4.9.19內授國水建字第1140812612號函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公司114年9月2日盛虹竹污字第114090201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次按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8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社區。二、新開發工業區:(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經查本案開發土地為乙種工業區,基地面積已達2公頃以上,符合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合先敘明。
三、復依來函說明二所述,「……,爰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A棟、B~G棟、H~I棟等3區分別收集處理,……」,貴公司基於新開發工業區整體開發需求,統籌規劃該開發區範圍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分3區收集其廢污水,並設置3處污水處理廠(設施),於法尚無違誤。惟無論採用現場構築式污水處理設施或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性質仍屬於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放流水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放流水標準相關規定,併予說明。
四、另本案 B~G棟與H~I棟間受農田水利署轄管汀圳幹線14支線穿越,若後續本案之專用下水道排放放流水於此既有排水路,建請確認農田水利法之相關搭排申請規定,以符合其相關排水之水質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