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詣建築法暨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相關規定於拆除執照之承造人資格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1.27.營署建管字第1040002370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1月13日新北工施字第1040047201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79條規定:「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本部並訂有拆除執照申請書D11-1在案,雖無明文拆除施工應由營造業辦理,惟仍須由營造業或建築師監督簽章,另於申請書註2敍明:拆除施工計畫書應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之規定配合辦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另定有拆除管理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又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4點規定,建築物拆除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爰有關拆除執照之承攬人資格乙節,請參酌臺中市、新竹縣及宜蘭縣等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條文,自訂拆除管理規定,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