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後防火巷與防火間隔執行疑義一案」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函 72.11.11.營署建字第1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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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2.09.30北市工建字第69075號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之防火避難層出入口,其中一處之出入口可否開向鄰房所留設之防火巷,以接通道路。
決議:按建築物直通樓梯其開向屋外之出入口,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應在適當位置,本案以鄰房所留設之防火巷以接通道路,且既未取得該土地使用同意書,應不得開向鄰房所留設之防火巷。
第二案:臺灣省政府建設廳72.10.03(72)建四字第220912號函為依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前規定留設之防火巷,可否比照上開規則修正後留設之防火間隔,於緊臨界線建築圍牆。
決議:本案應依本部72.05.11(72)台內營字第15822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