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涉及細部計畫變更,另行製作細部計畫書圖是否需再辦理公開展覽
內政部89.4.21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一○六號函
查貴府辦理「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提經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第四八二次會議決議略以:「二、本案為主要計畫之部分地區通盤檢討,其中涉及原細部計畫變更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二十二條規定分別製作書圖併同報核。」有案,故本案應請查明:如均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已於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辦理公開展覽並舉辦說明會,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查完竣,未涉及他人權益者,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應可免再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惟主要及細部計畫之書、圖仍應分別製作,並分循法定程序報請核定發布實施,以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