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以市地重劃開發之山坡地,於辦理市地重劃時應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或雜項執照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12.18.台內營字第8689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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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地區,業已完成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得免申請開發許可。
二、山坡地範圍內開發建築,設置水土保持設施及必要之公共工程等,其需挖填土石方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依建築法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雜項執照。惟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其辦理市地重劃,主要為從事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及從事區內之道路、溝渠等工程;前揭工程尚屬都市計畫程序,如因市地重劃範圍內土地權屬複雜,申請雜項執照確有困難者,得免申請雜項執照。惟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重劃相關工程規劃設計書圖及施工期間檢查時,應會同工務、水保、環保等相關單位共同審核;其水土保持、環保,應依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市地重劃完成後,使用分區可供建築者,其開發建築應依前開辦法第19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