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公司函詢「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與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有否抵觸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8.2.19營署綜字第○四四五二號函
有關民間申請海埔地造地開發,若開發基地位屬未登記之國有土地,自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向國有財產主管機關取得土地使用權或租用權之同意文件,本署八十八年一月廿一日營署綜字第○一九六六號函說明二業敘明在案。另「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開發人得依其經許可之土地分配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其中「依法」係指依國有財產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故應無貴公司所稱法令抵觸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