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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核准之建築物應如何辦理建築管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6.01.台內營字第093008435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4月16日府工建字第0930039253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規定「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左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查該條文表列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及組別定義,係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附表一建築物使用分類訂定,又該要點附表二業列舉各類組使用項目,「附表二未列舉者,依該要點第一點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該要點附表一使用類組定義增列,並定期每季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授權另定之各類組用途項目,準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附表二,其未列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增列,並定期每季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有關函詢農牧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作為製茶加工室、製茶展示、成品包裝室展示區、多媒體展示區等用途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建築用途分類類別乙案,請依使用類組定義增列,並定期每季報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