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機械遊樂設施有關投保責任保險及保養、修護人員資格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12.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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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觀光遊樂業,得否免依「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乙案。
決議:有關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投保之責任保險,如其保險範圍已包含所經營之全部機械遊樂設施,且最低保險金額已達「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者,應得免再依該辦法規定重複投保責任保險,請簽報核定後發布。
案由二:機械遊樂設施之保養、修護人員資格乙案。
決議:
一、本案經討論獲致共識如下: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建築法第77條之3第2項第5款規定,負責機械遊樂設施經常性之保養、修護:
(一)機械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考試及格者。
(二)依電匠考驗規則規定,經甲種或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者。
(三)室內配線、電器修復、工業配線、變壓器裝修、旋轉電機裝修、旋轉電機燒線、靜止電機燒線、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機電整合、汽車修護、重機械修護、內燃機修護等之各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二、請作業單位依上開共識,另案簽報核定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