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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是否有年齡限制及管理委員選任資格限制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10.17.營署建管字第0952916168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台端95年10月11日函。

二、旨揭所詢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是否有年齡限制乙節,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並無相關規定限制,至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聘僱人員是否限制年齡,係屬私權。另保全公司之管理,非本署權責,如有疑義,請逕向本部警政署洽詢。

三、另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2項及第5項所明定,故有關管理委員選任資格之疑義乙節,請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