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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造人違反建築法第63條至第69條及84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而監造人已依建築法第61條規定辦理,監造人可否免受同法89條之罰鍰處分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5.15.台內營字第311729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4.04.26.北市工建字第62099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89條純係就承造人、監造人、起造人違反第63條至第69條及第84條之處罰,此項處罰並不因監造人已依第61條處理而得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