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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端針對建築技術規則第72條第4款規定疑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8.06.01.營署建管字第0983040393號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吳○○國會辦公室98年5月21日傳真轉台端同日期陳情函辦理。

二、按「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四、樓地板:(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鐵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所明文。又「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及第3項業有明定。台端所詢無樑式隔音樓版如具有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規定,自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第4款第1目或第2目之列舉項目構造規定,如非屬該列舉項目應循總則編第4條規定辦理,始得適用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第4款第3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