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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函72.09.05.台內地字第176814號正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內政部函 72.09.05.台內地字第176814號

主旨:為建築物使用執照內載「夾層」,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係屬附屬建物或主建物疑義。

說明:查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1樓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5款所明定。建物使用執照內載「夾層」,倘合於上述情形,並有出入口與門牌者,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得單獨編列建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