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部分無障礙設施項目得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3項規定疑義1案
內政部110.5.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7695號函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110年4月22日水臺建字第11001023370號函辦理。
二、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本部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認定原則),屬本認定原則適用之建築物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三、本認定原則第11點及第12點已分別明定:「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於維持行動不便者自主使用之原則下,依下列改善原則辦理。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本規範辦理改善......」、「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11點規定改善者,得於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之原則下,參照下列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故本認定原則第11點未明列改善原則者,無障礙設施設置應依本規範規定辦理。至無法依第11點規定辦理者,得依第12點於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之原則下,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並不以第11點各款之替代原則為限。
四、又據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67條之修正意旨,係考量建築物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爰於第3項明定「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故如非適用本編第1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尚無本編第167條第3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