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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道路下設置特定建築物加油站使用,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八條規定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內政部86.8.2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三九二號函
按地方政府興闢或私人團體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該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及地上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公共設施作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應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五點、第三點定有明文。次查高架道路下層作加油站之多目標使用,其准許條件之規定不得妨礙交通,並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是基於交通順暢與安全之考量,本案高架道路下層作加油站,該高架道路下方兩邊可供加油車輛出入之任一邊道路,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八條規定寬度達十二公尺以上者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