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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中,規定公園、廣場、道路及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其面積擬予放寬合併計算適用範圍乙案

內政部81.4.14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二六三六號函
查依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屬單一性質使用,但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興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爰有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基於對投資者之經濟考量,上開方案第七點規定公園、廣場、道路、及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惟地下合併規劃興建停車場時,仍應符合該方案對各該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之規定。本案中山四號廣場面積(一六六二平分公尺),經核與上開方案准許條件之最小面積○‧二公頃以上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