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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劃前建築物之法定地經重劃後分配與他人,應否准予申請建築及原建築物如因重劃而致法定空地不足時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請依本部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65.04.29.台內地字第673645號

說明:

一、根據台灣省政府民政廳65.03.10.民地乙字第42號函及本年4月13日本部邀請貴府建設(工務)、地政機關會商結論辦理。

二、會商結論為:「一、為避免重劃區原有建築物因實施重劃而致法定空地不足,今後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時,應與建築管理機關加強聯繫,凡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於辦理重劃時,均應按照重劃原則調整其形後,仍分配與所權人,作為原建築物之法定空地。二、至為加強執行人口密度控制並避免今後辦理土地重劃可能發生之困擾,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執照時,應嚴格遵照建築法令有關規定保留法定空地。依照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核發之建照,其應保留與鄰地合併使用之土地,在未合併使用前不得作為任何建物之法定空地。三、關於重劃前已有建築物而於重劃後將其法定空地分配與他人者,在已辦理重劃公告確定之地區(包括已完成重劃地區)究有多少案例?請省市政府先予查明,並提出具體意見送內政部另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