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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場用地建蔽率規定

內政部70.6.30台內營字第二三五六六號函

一、市場用地純係一種公共設施,與土地使用分區不同,是市場應不受其所在分區之限制。

二、為便於執行並避免認定之困擾,市場用地建蔽率應有單一之規定。

三、市場之使用亦屬商品交易性質,過去台灣省、高雄市等均比照商業區建蔽率之規定,且執行有年。為積極鼓勵民間投資意願,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與開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最高不得超過十分之八,但當地都市計畫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