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可否於共同興建農舍之基地設置地下室作為個別及共同停車空間與相關機電設備空間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8.24.營署綜字第09600412802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6年5月30日建字第96053001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第8款分別明定:「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所稱公共設施包括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等。另前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並規定集村興建農舍之建蔽率。綜上,前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集村農舍各戶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應於法定空地設置,尚無法由地下層留設停車空間替代。故無來函所提地下室停車空間是否可共同持分及是否影響日後興建農地專案分割等問題。
三、至地下室可否作為相關機電設備空間乙節,請依本署96年5月16日營署綜字第096001899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