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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縣(市)政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申請作業須知(範本)」之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相關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107.2.14營署水字第107000635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7年1月17日新北水設字第1070118311號函。

二、本署公布「縣(市)政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申請作業須知(範本)」,係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貴局仍可依據實際需要調整作業方式,合先敘明。

三、依據「縣(市)政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申請作業須知(範本)」貳、四已有規定,建築法60年12月20日修正公布前或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前已成立公司或商號,其地址與申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相符者,營業場所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得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餘仍須檢附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

四、如公司或商號無法提供營業場所之房屋產權證明書影本,亦得檢附建物謄本,以佐證營業場所之房屋所有權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