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涉及綠建材檢討及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10.16.台內營字第0970808268號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9月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764075200號函。
二、按本部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及第3條之4認可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於認可通知書注意事項均載列:如本案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之變動,涉及部分應重新申請評定及認可。其驗證所列基本條件並載列於評定書附錄。有關認可通過之建築案件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同意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查核申請內容如符合原認可性能設計計畫及評定內容者,逕予審查;反之,則應送本部重新認可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後,始得配合辦理室內裝修審查。
三、查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簡稱本原則)第8點規定:「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建築法第9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該特種建築物之使用單位應報請該特種建築物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變更內容,並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變更之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應由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並於竣工時檢附修正後之竣工圖及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依第9點規定辦理。」,依其意旨,特種建築物完工使用後有變更者,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之確認證明文件,以確保其安全無虞。是經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得依本原則規定辦理,特種建築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本於權責核處。
四、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64內9100號函係行政院許可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得依據該院函辦理,免申請建築執照,國防部並以92年5月12日昌易字第0920002190號令頒「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建築執照及委請地方政府指示(定)建築線注意事項」明定此類案件之依據、適用範圍、核判區分、文件格式及作業程序等事項在案,軍事機關建築物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其後續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者,應由該特種建築物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防部依本原則第8點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五、至綠建材之適用範圍,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定,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至本部96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係指定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建築物,與綠建材之適用範圍無涉,並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