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規定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乙節,是否規定之積欠管理費由主管機關收取為之,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規定收取及應用則非屬之...
有關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規定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乙節,是否規定之積欠管理費由主管機關收取為之,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規定收取及應用則非屬之,相關後續之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權屬單位為何釋疑乙案。
內政部89.8.17.台內營字第八九○九○六九號函
查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六條明定,直轄市及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輔導國民住宅社區住戶成立社區管理組織,並得委託其辦理國民住宅社區維護工作。準此,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委託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費。惟國民住宅承購人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依前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相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收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