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構造擬依「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採木構造設計,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3條第3款一小時防火時效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8.06.29.營署建管字第0982912529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8年6月17日府都建字第0980148096號函。
二、「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9.3節木構造防火設計規定「(1)梁柱構架……(b)不同材種集成材燃燒炭化深度依表9.3-1。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認可炭化深度辦理。……」梁柱構架依前揭規範表9.3-1所列不同材種實驗時間60分鐘之炭化深度設計者,具一小時防火時效,無須另向本部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