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建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有關辦理公告疑義
行政院66.1.5.台六十六內字第○○五○號函
查本案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為該縣西部幹線員林立體交叉新建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辦理公告時,漏未將受益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有權人姓名及數額列入,及未分別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雖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盡相符,惟查同條例第六條規定旨在減少錯誤與糾紛,遏止土地投機及防止所有權移轉增加工程受益費徵收之困難,且本案徵收工程受益費,既經民意機閞同意並報上級政府備案,並已在法定期間內公告,其業已公告之事項,自應認為有效,至漏未公告之受益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有權人姓名及數額,自應由員林鎮公所補行公告三十日,將補行公告副本依規定送達有關機關,並分別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