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辦公室旁之昇降機鄰接戶外走廊,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辦理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4.08.28.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3231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04年7月14日104高建師法字第417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原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第2項)挑空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已修正為「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昇降機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第2項)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第3項)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並自103年7月1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按「……故五層以下供D-3組或D-4組使用之防火構造建築物,昇降機如僅貫通教室部分,昇降機間得免依第79條之2第1項區劃分隔。」為本署96年3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0962903835號函所釋示,昇降機如貫通學校行政辦公室、活動中心等非屬D-3組或D-4組之教室部分,不適用本署上開號函。
四、另「……考量室外走廊類似於連接大氣之挑空區域,排煙效果較尚有建築物其他空間圍閉之挑空區更佳。是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同意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2項第2款所定『其他類似部分』,得不受第79條之2第1項限制。」本部102年2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922號令釋示在案,是依本部上開令意旨及第79條之2現行條文,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得不受現行條文第7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