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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公用事業機關申請用地內建築之規定


內政部60.10.30台內地字第四四三四四一號代電
在都市計畫圖說內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規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為機關用地或公用事業用地而未標明或說明為何種機關或公用事業之專用地者,如該地產權原即屬公營公用事業機關所有,且不影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時,得准該事業機關申請建築。至於今後都市計畫案之規劃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用途應予具體說明以便審核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