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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第七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七點及「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疑義

內政部89.7.18台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二二號函

一、查停車場法第七條規定「....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其作多目標合併規劃興建,仍應符合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前經本部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一○號函規定在案。惟為增進公共設施用地停車效益,本部刻正配合停車場法之規定,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俟奉行政院核頒後,即可據以實施。

二、至於道路用地因非屬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第三條所列舉之獎勵項目,尚不得依都市計畫法規獎勵民間興闢,請俟前開方案修正核頒後,再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向本部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