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建築員工宿舍及福利社規定
內政部57.11.18台內地字第二七七三四七號代電
查工業區內建築限制,前經行政院於56.12.9以台五十六內字第九五四二號令核示在案。本部並於本年五月四日以台內地字第二七○四七二號,代電該廳對工業區內建築疑義等六點予以釋復。原來呈請釋示(一)(二)(三)各點自應依照上開院令與本部代電之規定辦理,至第(四)點舊有工廠可否准其增建員工宿舍福利社一節,應准於原有工廠範圍內增建但不得供作其它用途使用。第(五)點舊有或新建工廠之員工宿舍,應在同一工業區內興建。第(六)點工廠面積與員工宿舍面積比例限制一節,應由該廳根據實情予以擬訂報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