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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所租用之公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轉租


內政部66.2.26台內營字第七三一二二一號函
私人或團體其依法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所租用之公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不得轉租。至於高雄市政府為開發第十三號公園所涉及之地政、建築等事項,應依各該有關法令規定辦理。